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之期間過長,有礙於經濟之發展,而個人之資財,尤貴為適當之營 運,方能發揮其價值。原第二項所定禁止之效力,以二十年為限,在今日工業社會, 其期間實嫌過長,修正為以十年為限,俾於經濟發展與未成年繼承人利益保護之間能 得其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