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五十三條理由謂法律行為無效時,若其行為,備有他法律行為之要 件,且依他法律行為可達同一之目的者,是當事人若知其無效有為他法律行為之意思 ,此時應使其他之法律行為為有效,藉以副當事人之意思。例如發出票據之行為,雖 因法定要件欠缺而無效,若可作為不要因債務之承受契約者,其契約仍為有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