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否因父母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後僅由一方擔任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受影響,實務上尚有異見,為杜爭議,爰參 酌學者通說見解,採否定說。爰增列本條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