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稱「依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係指與本修正條文同步修正之民法總則 編部分條文修正第十四條之監護宣告而言。按未成年人亦有可能受監護宣告,於 受監護宣告時,即應適用本章第二節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