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5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04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本次修正將監護改由法院監督,其修正理由已見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說明一, 爰將原條文「由親屬會議」,修正為「由法院」。此外,將「受監護人財產收益之狀 況」修正為「受監護人之資力」,以資明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