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1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60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為配合第一千零零二條之修正,將本條修正為:「未成年之女子,以其父母之住所為 住所。」不問嫁娶婚或招贅婚,均同其適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