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3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4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十六條理由謂代理人所為、所受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本人,而
不及於代理人,雖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並不因此而
妨其效力。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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