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十六條理由謂代理人所為、所受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本人,而 不及於代理人,雖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並不因此而 妨其效力。故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