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共同財產之管理既已修正為由夫妻共同管理為原則 ,例外得約定一方管理。則為強化共同財產制夫妻公同共有之精神,並避免「管理上 所必要之處分」一詞,在解釋上可能滋生之疑義。爰刪除第一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