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應進行現存婚後財產之清 算,以示公平,爰增訂為第一項。 三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但書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亦與婚姻共同生活 即婚姻貢獻無關,故夫或妻若以該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先行 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列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以 示公平,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