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十三條理由謂代理者,例如甲以乙之名義,向丙為意思表示,又甲 以乙之名義,親受丙之意思表示者,其效力直接及於乙是也。此與依意思傳達機關而 為意思表示者不同,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於 本人發生效力。至凡應向本人表示意思,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亦同。此本條所由設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