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修正後法定財產制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雖賦予夫或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對雙方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有請求平均分配之權,惟如夫或妻之一方於婚姻關 係存續中,就其所有之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致有害及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他方之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如無防範之道,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容易落空。爰參 酌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精神,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