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3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20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原則,
    非經他方授權,對於他方財產原則上已無管理及收益權利,故原規定已無存在之
    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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