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刪除。 二 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已無特有財產,僅約定之共同財產制仍訂有特有財產。但 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約定特有財產認定不易而影響第三人之權益,亦免夫妻任 意約定特有財產致影響共同財產之範圍,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