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將原條文第一項「變更」後之頓號刪除。 二 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 逃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故明定其他財產權登記之效力不因與夫妻財產契約登 記不一致而受影響。 三 原第二項規定做文字修正後,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