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 證件、印章、等均徒增麻煩,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 時回復其本姓。 二 廢贅夫婚制度。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無庸有嫁娶或招 贅婚之分,應破除此種觀念。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 及藉口,應予以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