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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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90 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規定對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之送達,有時亦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 二、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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