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得為送達之時間。 二、送達,原則上,應於日出後、日沒前為之,亦即避免於夜間為之,倘於夜間送達 ,應受送達人得拒絕受領,惟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時,亦得為之。又送達係交付郵 政機關,或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對應受送達人尚無不便之處,故其送達不限於白 晝或夜間,均得為之。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