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二、公示送達並非直接將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為恐該人一時不易知悉送達之事實 ,爰予酌留二十日至六十日之生效期間,但若係再度為公示送達,即無此必要。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日本一九六四年行政手續法草案第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