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規定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申請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已送達或不能送達之處理方 式。 二、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對第三人為送達時,其已否送達,通常攸關當事人之權益, 行政機關自應將其已為送達或不能送達之情形通知該當事人知悉。 三、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