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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3 16:00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依據監
    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與第八十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頒給獎狀,須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提出並經認定足資利用
      。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卓越建議。
(五)對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收容人符合第二點第(一)至(四)款,得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三條與
    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獎勵,依第(五)款規定辦理收容人獎勵之配合
    條件下:
(一)收容人必須入本監實際參加作業時間達三個月,作業成績連續三個
      月保持四分者,且近十二個月內無違規紀錄。
(二)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時機,原則以每年一月、七月辦
      理一次,以六月一日、十二月一日為人數計算基準日,各組每十人
      提報一張獎狀,超過十人採四捨五入計算,作業人數未滿十人以十
      人計算。
(三)作業導師提出作業成績優良擬獎勵之名單,經與各組(作業單位)
      主管共同遴選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作
      業績優獎賞簽報表」,經所屬管教區管教小組初審通過,並簽陳典
      獄長核准提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經累進處遇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
      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再由作業科製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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