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0:24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三、受刑人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後,應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一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
    方關係文件,依程序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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