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33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學員在教室內應遵守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學員聞上課或自修鈴聲時應即赴教室就規定位置入座,遲到者應輕聲
    入座。
三、學員於自修時間不得擅自離去或無故不到。
四、學員對教室內一切設備不得隨意移動或污損,並應經常保持整潔。
五、學員在教室內不得高聲喧嘩,任意談笑、吐痰、吸煙或拋棄紙屑果皮
    。
六、學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修,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時,
    學員長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七、每日應輪派學員一人或二人,擔任教室值日,處理下列事務:
(一)維持教室秩序整潔、領發講義、填寫教室日誌。
(二)將當天應到、請假、實到學員人數查明,寫於黑(白)板上。
(三)於每節上、下課時,接送講座並發「起立」口令代表同學向講座敬
      禮,然後發「坐下」口令。
(四)各課講座第一次上課及該課程全部授畢時,領導同學鼓掌以示迎送
      。
(五)每日課程授畢後,關閉電器設備電源及門窗,借用之教具應歸還管
      理單位。
八、學員上課時應留心聽講,不得閱讀其他書報。
九、學員發問時應先舉手,經許可後發言,發言時應注意禮貌及態度。
十、學員於上課時有不得已事故必須離開座位時,應經許可後,始得離座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