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17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學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失,
    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
二、學員報到及結業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員報到所發被服、講義、簿冊等,由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
      (以下簡稱人力培育科)憑學員名冊,具據向本署秘書室領取後,
      人力培育科教輔人員轉發各學員印領,收繳時亦同。
(二)學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立即
      報告更換。
三、學員因故退訓時,領用之公物,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一併繳交。
四、學員遺失或毀損公物得令賠償,該科於調查後簽註意見,層報核辦:
(一)財務遺失,非因災害或不可抗力,經查明屬實者。
(二)財務毀損,不堪修復使用者。
(三)財務毀損可修復者,其一切修復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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