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22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違背紀律情節重大,
    指受刑人因該違紀事件受訓誡、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
    上之懲處者。
二、受刑人假釋陳報期間,違背紀律情節輕微,但連續違規達二次以上,
    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分達三分以上,
    毫無悔意、態度惡劣,顯有故意再違規者,亦得報請不予假釋。
三、處理程序:
(一)陳報假釋案待法務部核准期間,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報請法
      務部准予撤回其假釋案。
(二)法務部已核准假釋案但尚未出監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報
      請法務部不予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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