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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9:38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一、為建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矯正機關天然災害之防救
    機制,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
    點。
二、天然災害發生或有天然災害警訊時,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
    心,各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並依照原訂之應變計畫確
    實執行。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颱風: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各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
      災害之虞時。
(三)地震:地震發生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其他天然災害:旱災、寒害、土石流等對各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或有
      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
      應變處理。
(二)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
      響範圍。
(三)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各矯正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緊急救災之人力
      、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其他有關防救災害事項。
五、各矯正機關每年應定期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一)房舍及圍牆之耐震程度,及防颱之結構。
(二)房舍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之設施。
(三)發電機及各種照明之預為準備與設置。
(四)通訊設備與外界連絡情形,及廣播電視備置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囚糧及一般食品之貯藏量,以及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及消防水源之檢查與保護情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應變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分配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六、各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天然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並集中待命。
(二)與當地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人犯安全,防範人犯脫逃與暴動。
(四)天然災害之程度已達到難以維護人犯安全時,應迅速連絡申請支援
      單位派員協助,並報告矯正署防災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注意人犯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及維護供應物品。
(七)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八)發生天然災害,在各矯正機關無法防避,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或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時,應特
      別審慎。
七、各矯正機關防災執行中心於天然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舊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武器、彈藥、械具、工具及其他用
      品等,並檢查有無損壞缺少。
(五)召開會議、檢討得失。
(六)撤除防災執行中心,並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
八、各矯正機關處理天然災害,應強化組織,詳訂工作程序,合理分配任
    務,以期提高工作績效。
九、各矯正機關對於處理天然災害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
    獎懲。
十、矯正署及各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聯絡電話及傳真機,供作災害防
    救之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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