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
十四、各級法院檢察署得於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後,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 務情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一)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被 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 。 檢察署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 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