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04

歷史法規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
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
    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
十四、各級法院檢察署得於特約通譯到場傳譯後,提供「特約通譯傳譯服
      務情形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一)予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被
      告、告訴人、告發人、證人、鑑定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填寫,並應將填復結果陳報建置特約通譯名冊之檢察署
      。
      檢察署應將有關特約通譯特殊或優良表現之事由,註記於特約通譯
      備選人名冊內,以作為選用及辦理遴聘、續聘或廢止聘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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