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0:49

歷史法規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訓練法規之編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內外小組訓練之指導、考核與登記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之蒐集與訓練刊物之編輯、審查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局內外各單位之康樂活動設計、指導事項。
六、幹部訓練所業務設計、指導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訓練工作。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
理一切有關會議事項。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
協助辦理。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
集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列席商
討。
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陳報局長核准後執行。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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