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9:02

歷史法規

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
一、依據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 22 章機密檔案管理規定,特訂定本程
    序。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之具體步驟及作法規範如下:
二、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作業(包括主動檢查或來文建議)
    ,均應先將原卷調出,檢視該件機密文書,本監是否為原核定機關。
三、本監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
    理意見表」併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通知
    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本監非核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
    註銷其機密等級;於獲答覆前,原卷仍以密件歸檔,俟獲答覆同意後
    ,依前述程序辦理。
四、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經陳奉核
    定後,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劃記
    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辦人簽章之紀
    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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