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29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一、本所編制內未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或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
    ,因職務調動致輔助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
    ,經所長核准借用者,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二、本所職務宿舍分為:
(一)男單房間職務宿舍二十二間。
(二)女單房間職務宿舍六間。【參附件一】
(三)多房間職務宿舍一戶。
三、符合第一點規定之同仁應先填具申請單【附件二】,經所長核定後,
    送宿舍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四、借用宿舍經核定後宿舍管理人員應填發借用宿舍通知單【附件三】,
    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簽訂借用契約【附件
    四】,本契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
    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
    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
    。
五、經所長核定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用申請單【附件五】,
    經所長核定後,送宿舍(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六、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規定【附件六】,如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情
    節簽請所長核處。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奉所長核定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