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39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
一  依據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十一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教誨志工一年以上,而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 熱心各項輔導活動,不辭辛勞,每週參與一至二次以上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之。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具備本要點二所列各款條件之一合於表揚標準者,由各機關擇優保薦
    一至二人,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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