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45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一、主旨:為積極推動法務部函頒「揭開矯正機關神秘面紗–全面開放收
    容人家屬參訪」業務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函。
三、業務職掌:
(一)秘書室負責督導及協調科室間作業流程配合事項。
(二)戒護科負責安排參觀路線、參訪人員引導、身分核對、物品保管及
      戒護區之安全維護。
(三)相關科室負責辦理本身業務有關之矯正成果展示並指派專人負責解
      說事宜。
(四)輔導科負責公告當月預定參訪時間、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座談會
      之召開暨記錄及參訪當日之茶水供應。
四、參訪對象
(一)本所收容人家屬(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三人為限。
(二)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五、實施方式:
(一)以各工場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
      理。
(二)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如遇本所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
六、績效目標:參訪人數/年度總平均收容人數×100%。  
              各年度目標值:九十四年度為 20 %         
                            九十五年度為 22 %         
                            九十六年度為 24 %
                            九十七年度為 25 %
七、成效檢討:
(一)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輔導、社工、
      戒護科長及行政室主任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中旬召
      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隨時召開會議。
(二)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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