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42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
一、新收考核房:
(一)他監移入本監之受刑人,如其原來作業分數高於 2.4  分,依其上
      月標準核分,如因考核期間不能作業或考核不佳者,作業最高分數
      2.4 分。少年受刑人依一般受刑人之四分之三計算。
(二)新收入監者,首月起分作業分數最高 2.4  分。
(三)隔離調查、隔離保護、獨居監禁者,依戒護科認定之事實,當月作
      業分數依上月標準核分,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3.5  分。
(四)違規或隔離考核轉業者,當月作業分數,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與
      作業天數換算核分,次月起作業分數 0  分。
(五)自行轉業或隔離轉配業者,其作業分數之計算,依受刑人於工場實
      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但受刑人如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者,
      作業分數至少核給 3  分。
二、工場:
(一)作業成績之計算,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39、40 條
      等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參加作業者,其作業課程符合標準且按時完成者,成績之
      計算依前款標準核分。
三、病舍:
(一)受刑人因患病需長期療養,不堪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
      會議通過者,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二)和緩處遇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者,
      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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