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5:16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
一、依據
    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0930902947號函辦
    理。
二、目的
    為使收容少年家屬、社會人士瞭解本所各項重要措施及少年在所之日
    常生活狀況,強化彼此共識和瞭解,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達到雙向溝
    通、管教透明及落實人權保障的多重目的。
三、開放對象
 (一) 收容少年家屬。 (限參觀當日在所收容少年家屬) 
 (二) 社會各界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但未成年人、酒醉、病人
      、有妨礙本所紀律或可能損及少年利益者除外。
四、參訪內容
 (一) 本所環境參觀。
 (二) 收容少年生活管理介紹暨座談會。
五、實施方式
 (一) 每月初本所接見室及機關網站 (www.tnj.moj.gov.tw) 將公告當月
      開放家屬參觀之日期。
 (二) 接見室放置申請單,欲參觀之家屬,於當月二十日前 (遇假日,順
      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提出申請,本所於核准後以書面或電話通知
      家屬。
 (三) 社會人士申請參觀,依書函、以團體方式由本所專案審核後,通知
      辦理。
 (四) 收容少年因流動性大,如恰於參觀日出所,本所將儘速通知家屬取
      消參觀安排。
 (五) 參觀日期預訂於每月最後一週之星期五下午四時 (以公告為準) ,
      參觀前家屬須提出證明文件以供查驗,並請準時到所,逾時不候。
 (六) 參觀者請服裝整齊,入所後嚴禁喧嘩、攝影、脫隊,並不得攜入違
      禁物品及與收容少年交談、傳遞紙條等。
六、設立參觀登記簿,記錄參觀者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參觀日期、
    參觀團體人數及領隊姓名等。
七、成立督導小組,由副所長擔任召集人、組室主管為小組成員,並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召開總檢討會議,將本項業務之執行情形報部備查。
八、本要點提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後實施,停止適用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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