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55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一、宗旨:
    為培養收容人生活禮節,提升品德教育素質,以使成為具備榮譽感之
    好禮國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方式:
(一)以工場為單位,由管教小組不定期就單位內之工場收容人禮節、行
      為加以考核,經簽核提名後,再由各工場收容人以不記名投票方式
      ,票選產生三名禮貌同學。
(二)小單位什役如:各科、中央台、教區、合作社、外役、畜牧、炊場
      、戒治班等,則由管教小組直接簽核(不票選)陳報產生三名禮貌
      同學。
(三)各工場提名候選名額以五至十名為限,票選前由各工場主管將被提
      名候選人之具體禮貌行為分別陳述,並予以公開嘉勉。
(四)考核提名之標準,以本所公佈之『推行禮貌運動實施要點』為依據
      。
三、獎勵:
(一)禮貌同學第一名:電話接見乙次,並增給當月教化分數○.三分。
(二)禮貌同學第二名:電話接見乙次,並增給當月教化分數○.二分。
(三)禮貌同學第三名:電話接見乙次,並增給當月教化分數○.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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