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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6:27

歷史法規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一、為規範受訓學員訓練期間獎懲事宜,激勵其敦品勵學、遵守所規,以
    落實信賞必罰之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員之獎懲,由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事實嚴
    加考核。
三、獎懲之種類: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罰:申誡、記過、記大過。
四、受訓學員之獎懲: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1.內務、服裝、儀容經常保持優良整齊者。
      2.服務熱心有具體事實者。
      3.熱心參與團體活動,具領導作用,足資鼓勵他人者。
      4.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5.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6.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7.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足資獎勵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1.熱心公益,見義勇為,有具體事蹟者。
      2.檢舉重大不良狀況或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經查屬實,有重大貢獻
        者。
      3.擔任正、副學員長、組長,在訓練期間積極負責,績效優異者。
      4.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事蹟者。
      5.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6.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
        有價值而採行者。
      7.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8.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9.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1.有特殊優良之行為,堪為受訓學員之楷模者。
      2.舉發不法活動,消弭意外事件,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使團
        體公眾免受嚴重損害,經查屬實者。
      3.對本訓練提出具體有價值之改進方案,經採行獲重大績效者。
      4.其他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1.言行失檢,情節輕微者。
      2.擾亂教室秩序,情節輕微者。
      3.規定集會無故缺席,情節輕微者。
      4.逾時返所、曠課或曠職,情節輕微者。
      5.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6.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7.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8.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9.違犯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1.具有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情節較重,或經申誡處分,仍
        不知悔改者。
      2.在所研習期間曠課累計達四小時或機關實習期間曠職累計達一日
        者。
      3.對講座、輔導員或本所員工傲慢無禮、態度強橫者。
      4.不假外出、賭博、酗酒滋事、互相鬥毆或蓄意破壞團體秩序,情
        節尚輕者。
      5.私取或損毀公物,情節尚輕者。
      6.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7.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證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8.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9.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較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1.具有第(五)項 3. 至 6. 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或經記過處
        分,仍不知悔改者。
      2.在所研習期間曠課逾四小時而未達七小時或機關實習期間曠職逾
        一日而未達三日者。
      3.參加不正當之集會、結社或團體活動情節重大,經查屬實者。
      4.故意損毀公物、圖書或教學設施情節重大者。
      5.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6.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7.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者。
      8.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機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9.其他行為不檢、違反紀律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五、學員所受獎懲,依下列規定加減訓練總成績:
(一)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
      分。
(二)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
      分。
六、學員之獎懲須提交本所輔導委員會審議。如學員對之不服可以書面提
    出申訴,輔導委員會應對申訴內容重新審議,將審議決議事項陳報所
    長後,函復該申訴學員。
七、第四點所列之獎懲,如有未盡事宜,準用「法務部暨所屬機關人員獎
    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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