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34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12 月 19 日
一  台灣基隆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二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 參加升學考試 (或各類技能鑑定) 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 其他特殊事由經認定有增進本身營養必要者。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四  本要點經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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