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30

歷史法規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一、中央門值勤人員應儀表端莊,服裝整齊,態度和藹,並攜帶警笛、無
    線電及其他應備之物品。
二、外賓進入戒護區前,服務台值勤人員應問明來意,如形跡可疑者,應
    即報告主管長官處理。
三、凡入、出戒護區之人員除部長、法務體系以外獲准進入之來賓、依法
    執行公務之人員及被告之辯護律師外均應接受檢查,免於受檢之人員
    其所攜帶之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值勤人員應請其暫放於來
    賓置物櫃中,自行上鎖並保留鑰匙,出門時取回。
四、值勤人員執行檢查時,應注意態度及禮貌,請受檢者自行脫帽、掀開
    口袋、外套、鞋帽、物品包裝等並保持口袋淨空以利查驗 (女性由女
    性執勤人員為之) 。
五、如受檢人拒絕受檢時,委婉說明並請其觀閱部頒規定 (懸掛於中央門
    外) ,如再拒絕受檢時,勿與之發生衝突,委婉請其離開,並將人、
    事、時間、原因等登錄於紀錄簿內呈核。
六、因公或經許可進入戒護區之來賓,須有本所人員陪同,並應查驗身份
    證明,換配本所之通行證,且詳記進出之時間。參訪人員進入時應加
    蓋透明戳記以利識別管制作業,離開時亦應檢查。
七、攜帶物品進出者,舉凡私物、公物、作業材料、成品等,應核對、清
    點是否與登載或放行條之數量、種類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報
    告主管長官處理。在勤或備勤人員,非持有經長官核准之外出單,不
    得私自外出,違者議處。
八、值勤人員勤務交接時,應將進出人數、通行證數量、證件等及其他注
    意事項詳為交代或登記。
九、收容人進出戒護區時須有出門單,應核對身份,清點人數,並詳細檢
    身登記於簿冊後始准放行。
十、凡工作地點在戒護區內之本所職員,遇有親友探訪值勤人員應先請其
    在行政大樓之會客室等候,不得擅自進入戒護區。
十一、值勤時如查獲受檢者攜帶違禁、危險物品或對受檢者故意為不適當
      之檢查時,由政風人員或值班科員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