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7 22:55

歷史法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一  衣服、寢具類可置於舍房。
二  圖書 (文、信件、文具) 類用畢應置於內務櫃內。
三  報紙、雜誌常日收封攜入,隔日開封攜出,禁止囤積房內。
四  飲料除常日用量可攜入房內,隔日不得留於房內或囤積。
五  食品類一律存放工場,只能攜入常日用量,隔日不得留於房內。
六  電器用品,除刮鬍刀外,使用完一律置於舍房內務櫃。
七  盥洗用具每人一組,其他禁止囤積於房內。
八  藥品常日攜入,隔日攜出。
九  禁止張貼畫報。
十  棋類使用完畢,一律置於舍房內務櫃內。
十一  除即有之公家設施外,禁止使用任何變造之器物。
十二  除以上可攜入物品或時限內可攜入之物品外,於開封後檢房時禁品
      及其他應置於工場內之器物,一律沒入銷毀。
十三  可置舍房物品,依規定擱放整齊,違反規定逕予扣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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