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49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
一  本處員工上下班交通補助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交通補助費由員工自行據實提出申請,以現在實際住所或居所為準,
    經核定後依左列標準發給之。
    1 居住彰化市區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 (下同) 肆佰元。
    2 居住彰化縣非市區內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壹仟元。
    3 居住彰化縣以外縣市之員工,每人每月補助壹仟伍佰元。
三  領取交通補助費之員工,如現住、居所遷移應重新申請。
四  交通補助費應按月實際上班人數核發,由出納造具清冊會同有關單位
    辦理;但當月實際到職日數未滿十五天者不予發給。
五  交通補助費發給標準,得因申領人現住、居所遷移或人數變動及經費
    適時調整之。
六  本要點奉  處長核准後,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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