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5

歷史法規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
一  本監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特遴選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
    志工) ,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引導、解說等工作,以提供收容人家屬
    更好之服務。
二  遴選志工條件: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並擔任解說、引導等服務工作
      。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四小時為一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
      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訓練講習者。
三  作業分工:
 (一) 人事室:訂定志工服務守則、招募志工及志工人力資料建檔。
 (二) 總務科:製作服務台、製發志工服裝 (背心) 及識別證。
 (三) 戒護科:志工訓練講習、督導管理、工作分配、出勤考核及編製交
      通誤餐費印領清冊。
 (四) 會計室:運用志工所需各費之核銷。
四  志工服務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補助交通誤餐費新台幣二○○元;志工
    在服務期間遇有婚喪喜慶,得以適當方式致意。以上所需費用在本監
    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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