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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7:40

歷史法規

民國 88 年 12 月 10 日
壹  依據
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
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
三  法務部政風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88) 政 (六) 字第一九二二○
    號函。
貳  目的
    為樹立機關員工優良形象,消除各項業務弊端、缺失,藉由直接訪查
    方式,深入瞭解本監政風狀況及發掘業務缺失,以提昇政風工作績效
    。
參  實施要領
一  訪查對象:
 (一) 本監員工。
 (二) 與本監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 (含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廠商) 。
 (三) 本監受刑人家屬 (含戒治所收容人家屬) 。
二  訪查方式:
 (一) 直接訪查:每月派員不定期就訪查對象執行訪查工作至少一次。
 (二) 電話訪談:每月利用電話就訪查對象不定期訪談至少一次。
三  訪查事項:
 (一) 本監同仁涉嫌貪瀆不法傾向、跡象者:
      1 本監同仁有生活奢侈或經經濟來源可疑之情事。
      2 本監同仁辦理採購事務時,有未依相關法令辦理之情事。
      3 本監同仁有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接受邀宴或收受餽贈賄賂之情事
        。
      4 本監同仁間或與外人私下金錢往來頻繁或異常之情事。
      5 其他可能衍生貪瀆之情事。
 (二) 本監行政缺失事項:
      1 對本監各項業務施政興革意見。
      2 本監行政措施有悖民意或損害權益之情事。
      3 對本監政風情事之反映。
肆  資料之處理
一  涉及本監員工貪瀆不法之訪查資料,除注意保密外,應深入瞭解查證
    後,簽報典獄長核處。
二  非關本監權責之貪瀆資料或民眾反映意見,經彙整後依有關規定程序
    辦理,並副本陳政風司。
三  非涉舍瀆之政府法規或施政得失意見,彙整後簽請相關料室參處或陳
    執政風司參處。
伍  訪查工作之作法
一  政風室辦理訪查時,應主動出示服務證,並注意儀容與態度,在受訪
    者同意下配合進行。
二  或行訪查時,應與訪查對象就相關貪瀆不法情事及其他有關施政興革
    建言交換意見。
三  當場填寫訪查表 (如附件) ,並請受訪者簽章,如受訪者不願具名,
    不得勉強。
陸  附則
一  執行本計畫所需差旅費,由本監相關經費勻支。
二  本計畫奉 典獄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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