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26

歷史法規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
一  本監為落實便民服務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擔任本監收容人家
    屬辦理接見、咨詢、引導等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志工) ,以提供本監
    收容人家屬更好之服務。
二  遴選志工條件如下:
    1 服務內容-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咨詢、引導等服務之工作。
    2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3 服務時間-以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半日 (小時) 為一次單
      位。
    4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5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6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
      與耐心、品性端正熱心公益,其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講習訓練者
      。
三  招募志工依下列程序完成編組。
    1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2 製作背心及服務證 (式樣如附件) -由總務科辦理。
    3 遴選編隊-由戒護科辦理。
    4 訓練講習-由戒護科辦理。
    5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訂定志願服務守則,輔導所屬志工選舉隊長並
      自我管理。
四  志工服務以半日 (四小時) 為一次,支給交通誤餐費以新台幣二○○
    元,由本監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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