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9:09

歷史法規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三、工作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除由法務部資訊處處長為委員兼召集
    人外,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相關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予續聘。
(一)法務部法制司、法律事務司及資訊處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六人至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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