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54

歷史法規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一  本處為瞭解民意、解決民困、加強為民服務,以建立全民的政府,特
    制定本要點。
二  本處『首長與民有約』原則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上午十時舉辦 (
    申請人數不滿十人時順延之) ,但如有必要得隨時舉辦之。
三  民眾應於預定時間一日前填具『首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如附件) ,
    送交本處收發人員掛號,並準時與會。
四  如約定時間因故變更,本處另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若無法參加
    ,本處於下次舉辦『首長與民有約』時再另行通知申請人。
五  參加本處『首長與民有約』民眾應穿著整齊,遵守秩序,提問請簡明
    扼要,態度平和,並以與本處業務相關者為限,如有不當之情形,本
    處得隨時制止或終止之。
六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隨時取消申請:
 (一) 民眾申請時,未載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陳情事由。
 (二) 吸毒、酗酒、喧鬧、破壞及精神異常等不當行為。
 (三) 同一問題已經處理,再提出申請者。
 (四) 糾集群眾或蓄意滋事者。
七  民眾應以書面申請書提出申請,若有不識字之民眾,得以口頭洽本處
    服務台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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