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29

歷史法規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
  一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
      要逕行指定,由當事人事前填妥指派加班單,敘明加班事由及起訖時
      間,經機關首長或授權長官核定後,送人事單位。 (如附件一)
  二  人事單位應在值日室設置加班人員簽名表,載明加班日期、加班人姓
      名及離開時間,並由值日簽證後翌日上班時送人事單位登記。 (如附
      件二)
  三  加班人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如不願請領加班費,選擇在加班後補休假
      者,必須在指派加班單內記明補休時間,但不得超過原加班之時數,
      並應奉准依規定在加班後十日內補休。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
  五  各機關值勤 (包括值班、值日、值夜) 人員所支之值勤費不得按加班
      費支給標準計算。
  六  加班費發放後,不得因薪資變更申請補發差額。
  七  技工、工友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八  本要點簽奉  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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