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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3.20 16: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第 272-1 條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6 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