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五、模範廉政人員由本署各單位、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下簡稱推薦單位 )遴薦符合資格之人員,並檢附模範廉政人員遴薦表(如附表一)及 有關證明文件;推薦單位對被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應審慎查核。
八、推薦單位於表揚前發現被遴薦人員有推薦不實、不符第三點規定或具 第四點規定情形之情事者,應即函報本署;本署於表揚後發現獲獎人 有推薦不實之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應予追回。 本署於前項撤銷資格前,必要時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並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獲選本署模範廉政人員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服務機關(構)應自 其情事發生後,函送原遴薦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由原遴薦之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報請本署廢止其資格,並令其繳回已領受之獎座(牌、狀 )及獎品: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