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會議進行事項
(一)主席(檢察機關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先說明案由及個案判決內容
。
(二)執行監護處分之醫療院所說明個案病情、治療情形、現況、復發風
險、工作能力與監護處分結束後建議繼續治療之方式(如繼續住院
治療或轉至精神護理之家、康復之家等)。若個案有暴力攻擊或其
他特殊狀況,應告知與會機關,俾利轉銜後,執行中採取相關因應
措施。
(三)衛政主管機關說明個案出院後之追蹤訪視計畫,若個案有醫療需求
時,協助個案尋找醫療處所及資源,評估個案回到社區後之社區支
持系統、家庭功能及社會福利需求等,協助轉介相關單位。
(四)社政主管機關說明個案社會福利及權益(如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
證明等),協助個案申請,並瞭解個案有無安置需求及提出計畫。
(五)警政主管機關說明個案出院後之查訪與社區治安維護計畫及可提供
個案之協助措施等。
(六)勞政主管機關說明協助或轉介個案之勞政資源。
(七)更生保護會說明可提供個案之協助措施(如提供車旅費、急難救助
金、醫療費用、餐券等)。
(八)個案家屬有與會者,亦得說明個案回歸家庭之準備情形及所需協助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