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寄(送)入圖書雜誌之處理流程:
(一)接見室送入者:
1.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之圖書雜誌,經承辦人員登錄及檢查無
夾藏違禁物品後,於當日下午十六時三十分時,將送入之圖書雜
誌轉送教化科承辦人員簽收並審查內容。
2.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經教化科審查合格者,於加蓋「圖書檢查
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
。
(二)以郵包寄入者:
1.凡以包裹方式寄入之圖書雜誌,收容人皆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
請,載明寄入之書名、數量及檢附包裹明細單(如向出版商訂購
者需附劃撥單)。報告經核准後,收容人將包裹明細單寄回家屬
,家屬按包裹明細單之內容郵寄,而郵寄時,該包裹明細單需黏
貼於郵包封面。
2.寄入之郵包先行檢視其外包裝是否黏貼包裹明細單。未黏貼者,
逕予退回原寄件人;已黏貼者,於查明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及場
舍單位並逐筆登錄後,分送至各教區。而寄入之包裹經收受收容
人具領後,當面拆封檢查。
3.經檢查寄入之書名、數量,如與包裹明細單登載內容相符,且無
夾藏不法或違禁物品者,轉送教化科施以內容審查,經審查合格
者,於加蓋「圖書檢查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
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但如寄入之圖書雜誌與包裹明細單登載
內容不符者,由機關附具體理由退回,收受收容人自付郵資寄回
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
以銷毀。
前項又如涉及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寄送書籍因規定無法送入或收容人以書面拒絕收受時,本監將予退回
送入人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
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
領回者,本監將於內部網站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
物歸屬國庫或會同政風室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