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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6:09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
    十七條第四項;羈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羈押法第六十九條第四項
    ;法務部矯正署「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
    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二、本要點所稱寄(送)入之圖書雜誌,係指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
    及收容人家屬或出版商以寄包裹方式寄入等二種。然不論由接見室送
    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每人每次皆以三本為限。每一送入人對個
    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表格以法務部矯正署「外界申辦接見、送入金
    錢、飲食及物品登記單」為範本。
三、寄(送)入圖書雜誌之處理流程:
(一)接見室送入者:
      1.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之圖書雜誌,經承辦人員登錄及檢查無
        夾藏違禁物品後,於當日下午十六時三十分時,將送入之圖書雜
        誌轉送教化科承辦人員簽收並審查內容。
      2.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經教化科審查合格者,於加蓋「圖書檢查
        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
        。
(二)以郵包寄入者:
      1.凡以包裹方式寄入之圖書雜誌,收容人皆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
        請,載明寄入之書名、數量及檢附包裹明細單(如向出版商訂購
        者需附劃撥單)。報告經核准後,收容人將包裹明細單寄回家屬
        ,家屬按包裹明細單之內容郵寄,而郵寄時,該包裹明細單需黏
        貼於郵包封面。
      2.寄入之郵包先行檢視其外包裝是否黏貼包裹明細單。未黏貼者,
        逕予退回原寄件人;已黏貼者,於查明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及場
        舍單位並逐筆登錄後,分送至各教區。而寄入之包裹經收受收容
        人具領後,當面拆封檢查。
      3.經檢查寄入之書名、數量,如與包裹明細單登載內容相符,且無
        夾藏不法或違禁物品者,轉送教化科施以內容審查,經審查合格
        者,於加蓋「圖書檢查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
        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但如寄入之圖書雜誌與包裹明細單登載
        內容不符者,由機關附具體理由退回,收受收容人自付郵資寄回
        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
        以銷毀。
    前項又如涉及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寄送書籍因規定無法送入或收容人以書面拒絕收受時,本監將予退回
    送入人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
    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
    領回者,本監將於內部網站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
    物歸屬國庫或會同政風室予以銷毀。
四、經檢查寄(送)入之圖書雜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
    刊:
(一)夾帶違禁(法)物品或於圖書雜誌上黏貼、書寫文字傳遞信息者。
(二)寫真照(圖)片,未經馬賽克或油墨塗黑處理,而裸露人體性器官
      或乳部露點者。
(三)圖書雜誌內容有誘導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行為,顯有妨害
      監獄紀律之虞者。
(四)其他違背公序良俗,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
    前述四款違規書刊於登載「違禁書刊處理簿」後,送交收受收容人確
    認,並附上退回具體理由;具結擇定自費寄回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
    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以銷毀;如涉及有刑事不法
    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六、凡未經正式申請程序,而逕自或由親友代為訂閱之圖書雜誌,一律拒
    收退回;本監將予退回送入人並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
    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
    領回者,本監將於內部網站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
    物歸屬國庫或會同政風室予以銷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