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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一、受刑人之累進處遇評分,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應依本實施要點行之
    。
二、適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九十五年新法;
    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者,簡稱八十六年
    新法;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條文者,簡稱
    舊法。
    本要點所稱「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泛指違反本監收容人作息規定
    等相關規範,情節輕微者。
三、第一類別受刑人新入監當月提編,第二至十六類別受刑人新入監考核
    滿一個月,次月提編,提編後次月核分。但暫緩適用累進處遇及不適
    用累進處遇者不在此限。
四、未能配合管教措施者,得敘明理由,建議延緩進分。
    受刑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者,得敘明理由,於○‧三分內建議核低,
    作為當月教化、操行分數之評分參考依據,回復至未受處分前最近一
    月成績分數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建議核低分數,依前月教化、操行分數核低,次月得回復核低前
    之分數,起分當月依起分核低,但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遇更刑,核低分數之基準得審酌重新核計後之教化、操行
    分數。
五、受刑人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者,管教小組得研議就其具體事蹟提早進
    分。
    提早進分者,於進分前一月提早進分,應於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
    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審核及監務委員會議通過,並於記分總表上註明提
    早進分,俾便考察。
六、羈押折抵刑期者,得審酌羈押期間之獎懲紀錄或在監表現,按實際羈
    押月數扣除不足月計算,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
    範圍內,增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酌增後之單項分數不得逾各級別限分,最高以二‧
    九分為原則。如遇更刑,宜審酌嗣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或教化、操行單項分數已達三‧○分以上者不
    適用之;羈押期間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
七、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或
    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審酌在監表現,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
    、獎懲紀錄,依本監起進分標準參考表逐月推算應達分數範圍內,增
    加教化、操行單項分數,但不得逾各級別限分。如遇更刑,宜審酌嗣
    後之起進分標準重新核算。
    前項酌增單項分數由管教小組會議紀錄,交付累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
    監務委員會通過。
    同一事項調整已達上限者不適用之;刑期如改用以折抵其他處分者,
    依比例扣回單項成績。
八、同時適用新、舊法兩制之受刑人,依新法起分及限分。
    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初犯、再犯、累犯、新新法、新法、舊法者
    ,依下列方式定其進分標準:
(一)適用新法、新新法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其初、
      再、累犯之刑期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二)適用新新法、新法、舊法受刑人,依其新新法、新法、舊法之刑期
      佔總刑期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定其進分標準。
(三)均未達上述比例者,採各佔百分之五十之原則進分。
    基於處遇個別化之原則,管教小組得個案討論,衡酌在監表現、假釋
    之公平配算及犯次、犯別、法別之比例等,酌予調整進分標準並做成
    紀錄,不受前項情形限制。
九、除因減刑於指揮書到監當月,其餘應於指揮書到監次月依變更後之起
    進分標準,自起分之年月重新核計其更刑後之教化、操行分數。
    縮短刑期致有變更進分標準者,於次月起依變更後之進分標準評分。
十、少年犯之處遇:
(一)適用新法少年受刑人依舊法標準起分、進分,但依新法撤銷假釋者
      除外。
(二)應執行之刑期中分別適用成年犯及少年犯二種罪質者,依成年犯規
      定累進處遇,但得衡酌上述
      犯別所占比例,參酌第八條之精神定其進分標準。
(三)少年受刑人教化分數依起分標準參考表提高起分一‧○分。
十一、教化、操行二項分數,管教小組應整合力求平衡,其差距不宜超過
      ○‧三分,無其他事由未依參考標準核分者,應修正與參考標準表
      相同,並得提累進處遇審查會議予以修正。
十二、記分總表每月分數登錄完竣,統一於小計處核章,修改者亦應於塗
      改處核章。
十三、他監移入本監執行之受刑人有關累進處遇,自移入當月起適用本要
      點。
十四、累進處遇教化、操行成績之起分及每月遞加分數,依受刑人適用九
      十五年新法、八十六年新法、舊法及刑期類別訂定如起分、進分標
      準參考表(詳如附件一、二、三)。
十五、受刑人因特殊原因者,得經管教小組個案討論並做成紀錄,交付累
      進處遇審查會審核及監務
      委員會通過後,適度調整其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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